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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解构投融资并购交易

交易实质: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处置民事权利

民法典视角解构投融资并购交易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交易)的生效需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而且,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就所附条件而言,可以是交易当事方自主约定的;而实务中更常见的则往往是由于法律所强制要求的,比如涉及国有资产的监管审批或者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的股东大会批准及证监会注册等要求。具体就交易合同的生效来看,诚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所明确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针对国内交易经常涉及监管审批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也提供了进一步指引,以促进相关义务方诚信履约并确保交易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包括可能事关代持相关安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无效情形)已被整体删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同样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相关规定。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其核心便是上图13所示三要件,其所聚焦之处在于意思表示的真实还是虚假。原《合同法》第52条项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判断机制,已调整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分析逻辑:“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文来源:ListCo

本文作者:刘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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